该案例聚焦湖北女子马某在恋爱期间脚踩两只船的行为。马某在与男友余某交往时,多次以借款名义索要财物,并接受余某为其购买衣物、戒指等物品,甚至以“看婚房”为由收取一万元上门礼金。余某发现马某与自称“大表哥”的男子存在恋爱关系后,起诉要求返还30,598.99元款项。
律师分析指出,马某的行为虽违背公序良俗,但未构成诈骗罪。诈骗需满足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中马某未虚构事实,仅涉及情感欺骗。法院审理后认为,部分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如婚房装修和礼金),因结婚未成可要求返还;但小额日常开支(如衣物、红包)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最终判决马某返还一半款项(约1.5万元)。
针对恋爱期间赠予财物的返还问题,法院通常区分“合理开支”与“附条件赠与”。脚踩两只船虽不直接导致全部返还,但因违背诚信原则,可能影响判决倾向。此外,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权益时可撤销赠与,但本案未达到“严重侵害”标准,如精神损害或人身安全威胁。
律师强调,此类纠纷主要按民事纠纷处理,涉及财物返还时需结合具体金额、用途及双方过错综合判定。道德谴责与法律追责的界限在此类案例中清晰体现,提醒公众注意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