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核心,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涉及争议时,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处罚,但危害公共安全或健康的行为追溯期延长至五年。
听证程序与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包括当事人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七日前通知听证信息,且听证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对个人罚款超200元、单位超3000元,或涉及资质降级、责令停业等处罚时,当事人可申请听证。听证程序需公开,但涉密或隐私案件除外。
处罚执行与法制审核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需在15日内履行。逾期未缴罚款将按日加收3%加处罚款,但总额不超过本金。对重大案件法制审核流程要求,涉及公共利益、听证程序或复杂案件时,必须经法制审核通过方可执行,避免处罚失当。
特殊情形处理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包括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违法行为需区分年龄及行为能力,决定是否重新处罚或免罚。当场处罚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罚款额度低的情形,并需出具统一票据。
强制措施与权利救济
对拒不履行处罚的,行政机关可拍卖查封财物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申请暂缓执行,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其他处罚。罚款及没收款项须全额上缴国库,禁止与考核挂钩,确保执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