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苏北鲁南地区的地主阶级通过旧土地所有制度对无地佃户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并利用其强势地位实施系统性压迫。其中,地主初夜权制度尤为突出,如宿迁、临沂等地存在佃户新婚妻子需先陪地主过夜的习俗,部分佃户妻女甚至被长期霸占。多地案例显示,地主性特权剥削现象普遍,如沭阳、宿迁地主通过暴力或威胁奸淫佃户女性,部分受害者因反抗遭杀害。
除性剥削外,地主残酷刑罚行为也广泛存在。涟水、沭阳等地佃户因琐事被罚跪、殴打甚至杀害,部分案例涉及地主武装势力控制下的私刑。例如,孙培伦因不忍杀害怀孕妻子遭地主逼迫,最终酿成惨剧。这些暴行凸显佃户生存权与人格尊严完全受地主阶级支配。
地主阶级的反动本质与其土地垄断密切相关。通过旧土地所有制度,地主掌控生产资料,强化佃户人身依附关系,并勾结官僚、团练等反动武装维持统治。尽管少数地主存在个体差异,但作为阶级整体,其禁锢资本流动、阻碍工业化进程的落后性,成为土地改革中必须消灭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