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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讲课】第10节课21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1)

主播: 伊伊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6时长: 23:23
一建|法规|精品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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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建筑市场主体参建单位

# 法人独立民事责任

# 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

#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

# 项目部施工管理职责

#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主张

# 特别法人行政管理职责

建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注册职业人员。监管主体(如住建局)和普通建筑工人不属于市场主体。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时,主要指注册职业人员及未取得资质的“包工头”,后者作为实际施工人可在工程款纠纷中主张权利。
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需通过法定程序设立,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志表达工具,其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后果;若章程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如行政机关)。
施工企业的项目部是临时性生产组织,解散后遗留债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管理岗位,所有项目必须设置。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企业负责。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担责,需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超出出资额时,设立人需以个人财产清偿。特别法人需经法定程序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应急管理局等行政机关。
合同签订主体资格与责任归属方面,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债务需由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项目部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需向施工企业追责。法定代表人私人借款由个人担责,职务行为则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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